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棒棒堂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上合貿易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3月31日 │73,500元 │0000000 │ ││ │司 龍偉德 │限公司台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