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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95號

聲請人
特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三五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三五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95號│├─┬────┬────┬────┬────┬────┤│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 │ │ │(新臺幣)│ │├─┼────┼────┼────┼────┼────┤│01│復盛股份│大眾商業│96.02.10│肆萬柒仟│AAI ││ │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貳佰貳拾│0000000 ││ │李後藤 │分行 │ │伍元 │ │├─┼────┼────┼────┼────┼────┤│02│復盛股份│大眾商業│96.03.30│捌萬捌仟│AAI ││ │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壹佰柒拾│0000000 ││ │李後藤 │分行 │ │伍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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