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54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002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5,76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003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109,44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004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10,26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