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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蔡如琪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71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260 │ │ ├──┼──────────┼────────┼───┼───┼───┼───┤ │002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126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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