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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87號

聲請人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仁愛│2,000,000元       │96年11月30日          │AN0000000       │3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002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仁愛│15,000元          │96年11月30日          │AN0000000       │3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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