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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妙黛

  • 原告
    楊建中即萬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71號聲 請 人 楊建中即萬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君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7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備 考 │ ├───┼─────────┼─────────┼──────┼─────┼────────┼────────┤ │01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96年11月5日 │ZA0000000 │45,990元 │ │ │ │司 楊建中 │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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