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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06號

聲請人
寰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催字第33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906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寰瀚有限公司乙○○│華南商業銀行長春分│96年9月30日 │ 163,256元 │ OC0000000 │ ││ │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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