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25號
- 聲請人
-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11月5日 │420,000元 │AE0000000 ││ │公司 甲○○ │司圓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