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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29號

聲請人
康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2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96年11月30日 │30,000元 │CM0000000 │ ││ │人安養中心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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