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甯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96年6月23日 │ │180,000元 │AS0000000 │ │ │ │公司 李國祥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