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仲聲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仲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賴浩敏律師
- 代理人
- 張嘉真律師
- 代理人
- 蕭憲文律師
- 代理人
- 吳典倫律師
- 相對人
- 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增列訴訟代理人「張安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