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06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官紳騰即騰曜企業社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亞洲費列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鄭美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