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0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官紳騰即騰曜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香港商亞洲費列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馬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