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1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王文誠即振昌五金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三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XJ0000000)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