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葉力銓、邱志瀛
- 當事人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5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億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暨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一八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億捌仟零壹拾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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