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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6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 二、請分別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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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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