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60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壹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