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請求之利息與違約金之利率。 二、債權讓與相關文件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