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07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億肆仟零參拾伍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億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