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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0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0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睦鄰
代理人
林韋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霞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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