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1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21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康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