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林財正
- 當事人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江正雄即峰祥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0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流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正雄即峰祥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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