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0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居於台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