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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古金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泰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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