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法定代理人
李查‧柏克萊(Richard Brackley)
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奇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紹勝紅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唐巖明

一、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貳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玖角玖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巖明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