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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4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美商入出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Export-Import Bank of the1號ash法定代理人 甲○○○○○Ri1號ash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代 理 人 洪順玉律師代 理 人 林靜歆律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Shin Medi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 Ltd.)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太空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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