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7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磁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磁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