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8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5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睦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申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