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1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香港商華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即債權人
- 5室
- 法定代理人
- 甲○○
5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