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9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怡霖即天城企業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