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9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怡霖即天城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