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0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0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翁啟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高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