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吳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