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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吳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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