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4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吳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