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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6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6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林晏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醫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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