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6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代理人
- 林晏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醫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