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7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胡小燕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楊嘉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日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嘉仁
一、債務人楊嘉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嘉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日金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前三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