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9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9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勵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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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徐枝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鍾寶儀(原名:鍾麗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誼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