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85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客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釋明利息起算日,惟因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