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友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92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懿婷(原名:郭香君)即好所在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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