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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張家榮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8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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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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