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係依貨款或票款請求,如為貨款,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如為票款,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