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給付票款),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一、如為貨款,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甲○○為貨款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