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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給付票款),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一、如為貨款,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甲○○為貨款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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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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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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