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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給付票款),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一、如為貨款,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甲○○為貨款之債務人。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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