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1.正確相對人名義(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給付票款),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2.如為貨款,應提出相關文件,釋明相對人甲○○為貨款之債務人,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