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4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048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惠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達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關於對相對人陳介文之請求部分,因未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關於利息起算日部分,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亦一併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