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5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春華即龍華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鄭春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正義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關於請求標的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