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5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即龍華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每筆金額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二、 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