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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2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2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俊克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其利率如何計算。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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