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2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2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笛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