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1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1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國棟即鈺祥企業社住居於台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