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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3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3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興創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系爭未付款之債務為租金非票款,故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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