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5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楊思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創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啟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芮璱克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靈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靳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J0557515) 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