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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4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利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穎榮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穎榮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請提出穎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謄資料,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合法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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